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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十年有期徒刑,在陈晓宇律师的辩护下获得无罪释放

来源:沈阳著名律师网  作者:陈晓宇  时间:2019-08-14

刑事公诉案件撤诉是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特定程序,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和体现,但目前对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仍不全面、不具体,导致人民检察院在实务中撤回起诉案例十分稀少,而本案正是此稀少案件中的其中之一,当事人陶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130多万,即将面临10年有期徒刑,经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陈晓宇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专业团队的有效辩护,取得“撤回起诉”审判。后检察院决定不再起诉,当事人获得无罪释放。
 
【基本案情】
案  由:刑事案件撤回起诉
公诉机关:辽宁省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男,锡伯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
辩护人:陈晓宇、康亮,系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XX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陶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云2日向辽宁省XX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涉案金额130多万,辽宁省XX人民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XX检察院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辽宁省XX人民法院撤销起诉。撤诉后因证据不充分,决定不再起诉。
 
【审判结果】
辽宁省XX人民法院认为XX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定如下:准许XX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律师解析】
“撤回起诉”是律师在实务中运用并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最好诉讼结果,因“撤回起诉”案例稀有,导致绝大多数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容易忽略这一项争取无罪辩护的重大策略。
实践中,撤回起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案件提起公诉以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了被告人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需撤回后一并起诉的;
(2) 同案人归案,需并案起诉的,但这种情况仅限于开庭审判之前,如开庭审判之后,可对同案人另案起诉;
(3)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4) 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陈晓宇律师在深入研究全案证据,发现公诉机关忽略了关键性事实证据,决定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并采用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诉讼策略,以无罪理由充分努力与公诉机关及法院沟通,并为本案大型合同诈骗案获得成功,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陈晓宇律师的建议,撤回起诉,并决定不在起诉,当事人现已无罪释放,这一裁定判决也是陈晓宇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应当为之努力的方向。
 
【本案结语】
刑事诉讼的价值在于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确保无罪的人免受刑事处罚。“撤回起诉”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终止错误追诉的请求,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即公诉撤回,则意味着对原起诉所指控事实的追诉程序的终结。若你也正在经历刑事纠纷,可寻求陈晓宇律师的帮助,务必让你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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