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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死亡不能立案,陈晓宇律师帮当事人立案伸冤

来源:沈阳著名律师网  作者:陈晓宇  时间:2019-08-16

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我国采取了监督制度,即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如派出所不予立案时,当事人可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由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本案中,申请人的妻子杨某某在某精神病院进行治疗期间无故受重击死亡,申请人特向公安局报警,但公安局以无犯罪事实为依据不予立案,后得到实务经验丰富的陈律师帮助,特向人民检察院投诉得以立案伸冤。
 
【基本案情】
案  由:医生致患者死亡事件不予立案
申请人:季某某,男,汉族,
辩护人:陈晓宇,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省XX公安局
案情概述:
被害人杨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由申请人送到XX精神病防治院治疗,10月7日晚5点38分,被害人杨某某的主治大夫孙某某打电话给申请人季某某说,“杨某某把我的被、大衣、垫子都给拆了,告诉你一声。”5点50分,孙某某第二次打电话给申请人季某某说:“杨某某倒地上了,你赶紧来精神病院”。6点04分,申请人给医生孙某某打电话,问咋样了,孙某某说“你快点来”。6点10分,孙某某第三次打电话给申请人季某某说,“找120了,你赶紧去县医院。”6点33分,孙某某第四次打电话给申请人季某某说,“杨某某脑出血,你到哪了”。待申请人赶到医院时,被害人杨某某呼吸微弱,后被送到重症监护室。
10月7日晚被送到XX医院抢救,至2018年10月8日晚死亡。根据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杨某某“在氯氮平中毒的基础上,因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左侧硬脑膜下血肿,继发脑疝死亡。本例左侧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的形成时间在死前两天左右。”
2018年10月7日21时37分,申请人向XX公安局报案称妻子杨某某在XX精神病院治疗期间被打死了。10月8日,XX人民医院出具了死亡证明。2019年2月19日XX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向申请人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死亡事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刑事案件。
辩护律师经过申请复议、复核后,特向辽宁省XX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侦查,请求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
 
【审判结果】
2018年7月18日,XX人民检察院出具康检控诉【2019】1号答复函,认为XX公安局对杨某某被伤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我部已于2019年7云18日向XX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通知。
   
【律师解析】
本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主治医生孙某某是否有犯罪事实?
在现实生活中,报警的确是民众寻求帮助的首选途径,但如警方“不予立案”并不意味着“求助无门”,还有许多救济途径可以帮助民众解决的办法。不立案并不意味报案的诉求就不能得到解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
2、申请复核,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3、向检察院投诉,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4、拒绝自诉,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5、到法院直接起诉,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才能立案,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陈晓宇律师经过仔细分析案件后,特别针对杨某某受害的事实加以辩论,以证明案件属于非正常死亡事件,应予以重视并得到公正的判决,陈晓宇律师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复核未果后,特向检察院申请投诉,请求检察院行使合法的立案监督权,最终在积极的辩护下取得阶段性胜利。辩护如下:
1、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未查明杨某某死亡所遭受的外力作用来源下,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申请人不服;
2、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司法鉴定认定的死亡时间,是杨某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
3、杨某某的精神病并不严重,不影响正常生活,平时正常辅导孩子学习,只是偶尔发病,邻居均可作证;
4、杨某某死亡原因是出于某种目的违法用药行为导致;
5、主治医生与杨某某曾发生厮打,并在非正常治疗场所接触;
6、医院有规定病人均应着病号服,事发当天被害人杨某某着有病号服,出事后却着自己的衣服,可推断杨某某死亡事件存在非正常因素;
综上,有证据表明被害人杨某某死亡事件有非正常性,XX精神病防治院、该院医生孙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杨立某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给被害人杨某某非法用药、与被害人杨某某厮打等导致杨立艳死亡的行为均涉嫌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结语】
    立案的重要性意义在于提起刑事诉讼的首要程序,在立案阶段出现瑕疵往往会影响后续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从公民的认知而言,公安机关具有执法权,是一切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合法权力者,是公民卷入刑事案件时的首选求助,民众对立案的功能、程序和结果充分了解可使问题更好的解决。陈律师建议应在民众与警察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让警察多倾听民众的诉求,让民众多了解警察真正办案流程,这样可使民众遇到和自己设想相悖的情况可了理智判断是否是警察“不作为”,不至于对警察产生不信任的抗拒心态,也能够在遭遇不作为时寻求其他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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