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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陈晓宇律师帮当事人免除刑罚

来源:沈阳著名律师网  作者:陈晓宇  时间:2019-07-13

有人说,信访是人民的基本权利。有冤必有诉求,但很多上访者却有着“唯大唯上”“信中央不信地方”的心理,喜欢越级上访,甚至采取极端行为,扰乱社会及国家形象,这种偏激行为非当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可能扩大问题,甚至触犯法律。本案中,张某生为反映村书记李某奎违法违纪事情越级上访,后被有关部门抓捕并判决寻衅滋事罪,经陈晓宇律师恪尽职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取得了免除刑事处罚的结果。
 
【基本案情】
 
案由: 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 沈阳市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张某生,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辩护人: 陈晓宇,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2016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生因举报沈阳市辽中区某村支部书记李某奎以权谋私、贪污与打折其8根肋骨的事情到北京上访,后经相关部门向被告人张某生答复:经辽中区纪委核实,其上访信中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李某奎没有违法违纪的事实。2016年6、7月份,茨榆坨派出所给张某生在“连某家”谋了份保安工作,月薪1300元,目前已涨到1500元;2017年1月25日,茨榆坨派出所所长给张某生送来5000元帮扶金。2016年夏季,张某生去北京上访回来后,镇政府见其生活困难,又给了6000帮扶金。因为政府以及公安局给其补助,于2016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生作出书面息访保证不再上访,同时实际接收了相应的履行。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某生因向李某奎索要欠款未果,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2017年2月14日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
 
【判决结果】
 
沈阳市某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以走访形式反映信访事项,即使为合理请求,亦应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本案被告人张某生因信访事项多次走访后,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了相应的履行,现又无正当理由对同一信访事项继续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表达诉求,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生犯寻衅滋事罪成立,应予支持。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张某生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生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生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解析】
 
本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
1、何为越级上访?被告人张某生的上访行为是否合法?
2、当有合理的诉求却投诉无门时,应如何表达合理诉求?
对于关键性问题,陈晓宇律师以案释法,全面解析案情:
1、何为越级上访?
所谓越级上访,指的是上访人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集访、闹访、缠访、越级上访。
任何人、任何信访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规定,做到依法、逐级、有序进行。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法有权处理的本机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办理机关的上诉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本案中,张某生在签订息访书之后,在无其他诉求情况下,对同一信访事项继续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表达诉求,其投诉行为属于越级上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正确表达合理诉求?
A-映信访诉求要依法、理性
    B-群众依法逐级走访,越级上访不受理
    C-表达信访诉求,要讲道理、讲秩序、讲法律
 
【本案结语】
 
依法上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是应该正确、合法行使,依法表达自己的正当诉求,切记不可非法上访,其行为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然而,当个人触碰到法律底线时,其个人征信将会受到影响,严重还可能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征兵、报考公务员、就业等问题。

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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