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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构成条件及量刑标准

来源:互联网  作者:陈晓宇律师  时间:2019-11-06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要看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那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条件及量刑标准?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一起来阅读下文,从文中找答案。
  一、滥用职权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的表现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对于物质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可根据《立案标准》的明确规定进行把握,但对于非物质性损失的认定,则须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把握。非物质性损失可从以下方面来把握:
  (一)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所谓严重损害国家声誉,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对外交往中,或者在有关涉外工作中,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对外形象。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正确把握:
  1、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在国内外产生不良舆论,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影响国内外经济贸易秩序,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情形。其程度也应参照在国内外产生不良舆论,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情形的程度。
  2、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引起国内外社会的不安或恐慌,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3、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影响了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或国际关系,引起有关国家外交部门或国家主要领导人发表讲话或声明,影响了国际双边或多边政治。
  (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引起群众不满,影响了一定地区的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正确把握:
  1、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引发一定范围的社会公愤,造成局部地区社会不稳定或某一地区行业的动荡,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多人多次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3、由于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引发其他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构成条件及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上文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同时,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不妨咨询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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