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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认定及处罚标准

来源:互联网  作者:陈晓宇律师  时间:2019-10-16

贪污罪,这个罪名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吧,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我国法律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的行为。那么,你知道贪污罪的认定与量刑标准是什么吗?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我们一起从下文了角吧。
  一、贪污罪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判断贪污情节的轻重程度:
  (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2)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
  (4)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
  (5)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6)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
  (7)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贪污罪的处罚标准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
  1、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上述人员的共同特征是:从事公务,即依照法律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
  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这类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以职务侵占论。不以贪污论。但当其履行特定职责时可构成贪污罪。
  4、虽不具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与国家工作人中勾结共同贪污的,以贪污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刑法》对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非常地低,只要个人一次或多次累计贪污5000元以上,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必将受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受到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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