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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物权的主体和客体对物权类型的划分

来源:互联网  作者:陈晓宇律师  时间:2019-07-22

一、依物权的主体对物权类型的划分

(一)单一主体物权与共同主体物权

这是依物权的主体是否单一为标准对物权进行的划分。单一主体物权是指一个主体拥有的物权,如某甲对于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共同主体物权是指两个以上主体共同对同一标的物拥有的物权,如夫妻二人对共有房屋的所有权。

对物权作这种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共同主体物权的行使相对比较复杂。对于共同主体物权而言,不仅要考虑物权人与物权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的关系,还要考虑物权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物权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同,权利行使规则也不同。比如,如果物权人是按份共有关系,则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如果物权人是共同共有关系,则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国家物权、集体物权和个人物权

根据物权主体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可以将物权分为国家物权、集体物权和个人物权。这种分类的基础是按照所有制的政治属性,对于不同的所有制主体的权利给予不同的保护。由于这种根据主体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给予不同的保护地位的观念已经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符合,《物权法》已经改变了这种观念。

二、依物权的客体对物权类型的划分

(一)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这是依物权的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动产物权是标的物为动产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以及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是标的物为不动产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权利物权是标的为权利的物权,如权利质权与权利抵押权等。

对物权作这种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这些物权的取得、变动要件、公示方法以及争议管辖等方面均不相同。首先,在动产上原则上只能设定所有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而不能设定用益物权;而在不动产上既可以设定所有权、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可以设定用益物权。其次,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动产的占有交付,即以标的物的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即以不动产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此外,在诉讼法上,针对动产物权争议的管辖一般实行属人主义,而对不动产物权争议一般实行属地主义。车辆、船舶、航空器在物权法中被称为准不动产,它们虽然是动产,但在物权变动方面基本上要遵循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

(二)可分物物权和不可分物物权

这是以物权的标的物是否可分为标准对物权进行的划分。以可分物为标的的物权为可分物物权,以不可分物为标的的物权为不可分物物权。可分物,是指将物从整体拆分后,其整体的功能延续到拆分后的各个部分,即每个部分仍然可以发挥整体的经济效能的物。不可分物,是指物从整体上拆分后,其整体的自然与经济效能无法保持的物。

对物权作这种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物权变动和分割的规则不同。对于可分物上的物权,当事人在进行物权变动时可以将物分割为两个以上的部分并分别处分各个部分的物权。比如某甲享有一袋50公斤重的面粉的所有权,他可以把这袋面粉分为两小袋各25公斤并分别处分给两个不同的人所有,此时并不影响物的性能。对于不可分物上的物权,因物的效能在分割后会受到影响,故而为了保持物的性能,其上的物权不可分,不能分别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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