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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

来源:沈阳著名律师网  作者:陈晓宇律师  时间:2013-11-11

 陈晓宇 孟雷

  《人民司法》 2008年19期

  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行政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张,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已逐渐介入到传统的私权领域,民法和行政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存在大量相互交叉、重合的情形,使得当事人的同一行为有时具备了多重法律属性,产生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交叉或牵连问题,即所谓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而对于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国外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第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存在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分,它们采取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别由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同时审理的方法,但先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法院作出裁判后,普通法院以行政法院的裁判为依据对民事诉讼作出裁判。第二,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法院内部也没有行政庭和民事庭的划分,所有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的法官来审理,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来解决。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不能再单独受理民事案件,民事争议必须和行政争议一并解决。第三,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开审理,各自作出判决,但行政判决的效力高于民事判决。第四,只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不进行行政诉讼;第五,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同时审理,但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行政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而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未予规定,理论界的观点大致可归纳为两种主要的审理模式:一是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分开审理。二是主张合并审理,建立行政附带民事制度。分案审理和合并审理模式各有优越性和自身的局限性,都难以克服诉讼程序和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价值衡量之间的矛盾。分案审理由法院行政庭和民事庭分别审理,能发挥各自专业特长,有利于争议实质公正解决,但是各庭总是以对自己审查有利来考虑,存在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即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尊重。合并审理模式虽然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但是由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性质不同,所解决的法律事实不同,行政诉讼认定的法律事实并非民事诉讼争议

  的事实,难以保证案件公正、及时解决。

  因此实践中采用何种模式,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自身性质来选择不同的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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