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沈阳著名律师网 作者:陈晓宇律师 时间:2013-11-11
一、案情梗概:被告人某甲于2010年1月,在沈阳市某公司担任项目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沈阳市某些公司在招标、施工、工程质量等方面给予关照,收受对方钱财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经过侦查,以受贿罪起诉某甲,指控受贿金额20万。
二、裁判结果: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认定数额为69220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点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仔细研读卷宗材料,并有针对性的作出相应调查,经过调查分析,辩护人敏锐的发现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没有根据的,为此,辩护人做了多次的调查及研究,最终得出结论,共有近13万元款项不属于犯罪事实,根本不应列入受贿金额内。在庭审中,辩护人将上述结论递交合议庭,并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可,最终在受贿金额上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也因此受到了较轻的处罚。
面对强大的公诉机关,且被告人犯有的是受到国家严厉打击的受贿罪,毫无疑问,辩护人身上的压力是前所未有的。但是秉承当事人的利益大于一切的原则,以及深厚的理论功底,最终为被告人减轻了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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