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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某广告公司合同纠纷案成功反诉

来源:沈阳著名律师网  作者:陈晓宇律师  时间:2013-11-11

  一、案情简介:2009年3月,大连市甲广告公司于沈阳乙企业签订了两年的广告代理业务,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广告代理业务,每年12月31日为结算日,年底结算费用。但是并未约定费用都包括哪些项目。后因对“费用”的理解不同产生争议。2010年11月,沈阳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大连甲公司签订的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5000元。被告提出反诉:请求被反诉人支付剩余广告代理费用12000元及其利息,及违约金70000元。本人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参加诉讼。

  二、裁判结果: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广告费用及利息1659元人民币,违约金15000元。共计人民币16659元。

  三、案件点评:此案中,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为“费用”所涉及的内容应该做怎样的理解,以及剩余广告费用是否由原告承担。代理人经过仔细分析,从合同约定事由入手,综合双方的业务往来以及交易习惯等证据得出争议费用应由原告承担的结论,并且解除合同后,原告不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广告费用,且需要向被告支付违约金。代理人将所有证据组成完整证据链条,作为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在法庭上,代理人的意见得到合议庭的采信,合议庭经评议,对被告诉求的金额作出调整,但从判决结果上看,代理人获得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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